[诉讼] 请教各位关于商标争议期时间

2008-3-19 09:16
55481
各位好;我的商标状态如下!

商标注册待审中;2001年04月14日,

初步审定时间;2002年06月29日

已注册;2002年09月29日

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2002年09月28日

异议完成;2006年12月21日

本人于;2007年04月01日拿到商标注册证!

现在2008年03月17日,请问我的商标<<五年的争议期过了没有!>>

答案请说明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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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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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ngbing  注册会员 | 2008-3-20 18:56:08

Re:请教各位关于商标争议期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已过争议期,因自商标注册之日(即2002年09月29日)
起超过五年了,但是如果对方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话,是不受五年限制的。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个人意见,请大家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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