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ina8310 wrote: 第一项称为19条修改,会随同ISR一起公布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进入时如果以此修改作为审查基础,需要提供中文翻译,在国家公布时也会一同公布 第二项称为34条修改,其会作为初审报告的附件发给申请人、指定局,但是其他人是看不到的,在进入后即使作为审查基础,也不会进行国家公布的
glgood wrote: 兩次修改的作用有什么區別,為什么第一次還要限定次數和修改的內容呢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Aaron0408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