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定中的相关法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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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由于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体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保护范围最大。因此,判断被鉴定物是否与对比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在全面考虑发明的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2.对比判断方法
将对比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鉴定物的相应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
将被鉴定物与对比专利进行比较时,首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鉴定物与对比专利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则被鉴定物落入对比专利的保护范围。
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不能得出被鉴定物落入对比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结论时,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被鉴定物中除了与对比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外,其余技术特征分别与对比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等同,则被鉴定物仍落入对比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被鉴定物的技术特征未与对比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且不相同的技术特征也不等同,则被鉴定物未落入对比专利的保护范围。
当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有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时,记载的含量数值或数值范围与被鉴定物不相同时,一般不应当认定不在该数值范围内的被鉴定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
3.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4.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在专利文件中或者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等,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作的具有限制作用的任何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权利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
人民法院不应将禁止反悔的技术内容认定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但对于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之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