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无效宣告中修改的问题

2008-3-17 20:06
25033
1、A+B+C
2、根据1,A。。。
3、根据1,B为B1,B1。。。
4、根据1,B为B2,B2。。。
5、根据1,C。。。
6、根据2,A。。。

修改问题:
(1)将权项2提到1中合理,即权项的删除;
(2)将权项4提到3中合理,即权项的合并(前提权项1修改);
(3)将权项4删除合理,即技术方案的删除;
(4)将权项5删除不合理;
(5)将权项6删除不合理;

对无效中的修改不太清楚,望有朋友能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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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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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gong  注册会员 | 2008-3-18 17:27:02

Re:请教无效宣告中修改的问题

引用他人观点:
如果将独立权利要求与它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在一起,那叫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该从属项上升为独立项。
而合并的真正意思是: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将相互间无从属关系的但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项以上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合并必须是把整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合到一块去,或者将并列的技术方案合在一起。
例如:独权1特征A,权利2特征A+B,权利3的特征A+C;在无效中将独权1改为特征A+B,将权利2改为A+B+C,或者将独权1改为A+C,将权利2改为A+B+C,或者将独权1改为A+B+C。以上三种修改方式都允许。
再如:独权1特征A;权利2特征A+B;权利3特征A+D或A+C,无效可做的修改为将独权1改为A+D(删除独立权利以及权3的并列方案A+C),将权利2该为A+B+D。

再补充一点:我觉得指南规定,在未删除独立项时不允许将相互之间无引用关系的从属合并,应该是因为独权存在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而针对无效进行修改正是为了克服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无效修改中如果想最大限度保留权利要求的范围,就只有通过将相互之间无引用关系的从属合并,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当然是在原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如果是相互之间有引用关系的从属合在一起,那就不叫合并式修改,而是将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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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ee  新手上路 | 2008-3-19 06:09:38

Re:请教无效宣告中修改的问题

将权项5或6删除后,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违反修改原则
apgong  注册会员 | 2008-3-19 21:55:32

Re:请教无效宣告中修改的问题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其中为什么要强调是“同一权利要求中”的?这样(3)将权项4删除便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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