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2008-3-14 17:32
50359
一当事人在宣告某发明专利无效失败后不服,随即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有误,请求法院撤消复审委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的决定,切不论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对否以及该发明专利是否维持有效;那么

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最简单的一句话,有好几篇,选最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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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闻  中级会员 | 2008-3-14 19:10:30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zls0 wrote:
一当事人在宣告某发明专利无效失败后不服,随即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有误,请求法院撤消复审委维持该发明专利有效的决定,切不论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对否以及该发明专利是否维持有效;那么

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最简单的一句话,有好几篇,选最接近的.

当然啦!这还有疑问吗?

上诉方的说法看,是审查员在多篇文献中只引了不是最相关的一或几篇,若如此,确实构成了对专利权一方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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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  注册会员 | 2008-4-7 01:42:33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仔细读读指南吧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5-1 19:20:36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主要还是依照“请求原则”。
zls0  认证会员 | 2008-5-1 23:29:01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orientwind wrote:
无效宣告请求主要还是依照“请求原则”。
请求原则的内容包括: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由当事人指明;3、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4、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

不请求,则不理了吧!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5-2 22:22:56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zls0 wrote:
请求原则的内容包括: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由当事人指明;3、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4、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

不请求,则不理了吧!

是啊,对于请求人没有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复审委一般不予考虑。但也有几种情况,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入的(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有说明),但事实上这种例外情况出现的很少,合议组不会轻易引入请求人未提到过的理由和证据的,以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
zls0  认证会员 | 2008-5-3 00:01:13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的案例,有可能因违反\'听证原则\'被法院裁定违反法律。

在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前没有给予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的情况下.

从而推翻复审委的决定.
凡外重者内拙  注册会员 | 2008-5-8 07:40:49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如果是驳新颖性的对比文件,那么就应该是“同样”的技术方案,所以好像没有“最接近的”一说。选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评创造性时用的。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8-5-8 10:15:44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凡外重者内拙 wrote:
如果是驳新颖性的对比文件,那么就应该是“同样”的技术方案,所以好像没有“最接近的”一说。选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评创造性时用的。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同样的技术方案”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和是否用来评新颖性或创造性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在实践中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个说法是为了比较容易表达而已。而是否“同样的技术方案”在专利领域中是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如果与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样的技术方案存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那可以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新颖性;如果同样的技术方案存在于非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当然也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的。创造性也类似,并不一定非得用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评价的。

特别是在无效宣告的审理中,不采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很常见,因为首先要遵循请求原则。
凡外重者内拙  注册会员 | 2008-5-12 07:47:59

Re:审查员选择引用对比文件对新颖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楼上说的没错,不过我想说的是:
一篇对比文件一开始可能是被认为是接近的现有技术被审查员检索出来,在认真审查之后,发现原来是同样的发明,那么就会用来驳新颖性,虽然这时审查员的意见可能是错的,但起码这个时候,这个对比文件已经是作为“同样的发明”了,而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已经用来驳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应再称呼它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了。只有在创造性才会用”最接近“一说,就是说再接近也只是接近而已,不是同样的。我觉得是需要严格区分这2个概念的,就像审查指南都不会混谈这2个概念。楼上的意义我明白,也可能是我太钻牛角尖了:)

另外“同样的发明”判断标准其实也不是非常客观的,“审查指南”:如果专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也就是方案相同,即使领域不同,也有可能是同样的发明)。  (“实质内容”相同还有可能是简单的文字变换、下位&上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等)。可见判断新颖性还是有不少主观因素的:“实质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能够用于相同的领域\"等等,尤其是引入假想人,就多少有主观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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