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明人对自己的技术方案比较清楚,所以,一般会由发明人写技术交底书,代理人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进一步了解其技术方案的内容,从而撰写相应的申请文件。
技术交底书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直接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
一般来讲:
在撰写申请案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代理人应当首先了解现有技术,在已经掌握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撰写权利要求书,确定欲保护的范围;
在申请案的说明书中,应当保证满足授权条件(公开充分等等),同时又要对发明人技术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价值的部分予以保留,使发明人的权益尽量得到完善的保护。
因此,老前辈说的发明人撰写的“发明书”应当是一般大家讲的技术交底书吧,我感觉大部分所都是这样的。
而且实际上,好多比较成熟的客户他们有专门的人员撰写技术交底书,基本上已经很类似于申请案的形式了,呵呵
不知道我的解答是否正确,请其他前辈们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