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培训班上老师先说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主权项保护范围(当然前提时在不超范围下),但在讲到《审查指南》讲到下述内容:
5.2.3 不允许的修改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 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时,他也并未提出相反意见,所以很纳闷,到底主动修改时可不可以删除主权项中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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