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ice wrote:
仔细分析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确定是否真的如审查员所说的存在技术启示
如果没有技术启示,可以通过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进行申辩
还有看看申请和对比文件相比是否具备更好的技术效果,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进行申辩,如果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是在不同条件下的数据,这个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比试验,如果对比试验数据表明申请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那么可以提交对比试验数据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申辩,注意对比试验数据只能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交。 还有一点忘了,可以适当的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合并。
如果只是申辩,除非有绝对把握,否者是有风险的,因为申辩不被审查员接受的话,可能一通之后就驳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