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知识产权报上读了一篇文章,名称为“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认为比较好,现在整理出一点内容,与大家共享,请各位发表意见,共同探讨。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中通常的原则是: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合更优越,则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各组合的技术特征务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合,则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创造性。
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重点应当放在构成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相互的关联,并由此而带来新的技术效果,亦或整个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否大于每个技术特征所具有技术效果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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