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菜 wrote: 我没看明白哦,“但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该“提取物”具有某种活性这一特征”,而原权利要求中“该提取物或纯化物具有某种活性”,为啥没有新颖性呢?
aiyana wrote: 首先谢谢bluelemon。 原权利要求是关于产品的权利要求,其应当是由其结构或者组成进行限定,对比文件公开了该提取物的组成,即已经破坏了该提取物的新颖性。至于提及该提取物具有某种活性,仅是可以使该提取物具有新的用途,并不能表明该提取物的结构或组成不同于对比文件中的提取物,从而不能将其与对比文件中的提取物从结构或组成上区别开。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aiyana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