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是根据权利要求进行的
修改可以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所以如果申请人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出现的技术特征(认定非公知),甚至技术方案,修改到权利要求,使得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超出了首次检索的范围,则有必要进行补充检索
zhangying wrote:
第一个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比如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包括特征A+B+C,权利要求保护A+B.且C只是一个小特征,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员在刚开始检索的时候检索A+B,检索到了对比文件,评掉了新颖性.
之后申请人答复,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特征C加入权利要求中.
这种情况下A+B+C没有被检索过.所以要补充检索.
关于实用新型的我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