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cer wrote: 问题是,申请文件已经公开了,还能在说明书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书扩大范围吗?其实也就是究竟该如何理解A33的这句话: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高手给予解答。
小可 wrote: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 修改是基于最原始的申请文件,如果最原始的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比较小,但是你想把它的保护范围改大,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最原始的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比较大,那么你在那个范围内做修改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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