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让我们从法条中找出处吧
必要技术特征一词在细则中出现两次
一次在细则21条第2款 条文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次在细则22条第1款第1项 条文如下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在细则中只出现一次 即细则35 条文如下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
必要技术特征是用于规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
特定技术特征是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的
如审查指南所称: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没有必要联系在一起
但有两个规律可以一提
1
同一技术特征即可以是必要技术特征
同时也可以是特定技术特征
2
必要技术特征未必是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一定是必要技术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