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的技巧一问:

2008-2-22 22:48
34138
想请教:像2007卷三的权项(国知局到现在没有标准答案出来,暂且当作权1、2、3要合为新权利要求1)

在作意见陈述时,以下哪种表述更好?

(1). 将权1结合到权2、3中去.
(2). 将权1限定到权2、3的范围。
(3). 将权1、权2、权3结合为新权利要求1。在(3)的修改下,还可以保留权2、权3吗?保留好些还是不保留好些?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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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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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桶  中级会员 | 2008-2-23 01:14:13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删除权1,合并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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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2-23 01:23:34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如果是权2引权1,权3引权2,则是删除权1、2,保留权3;
如果是权2引权1,权3引权1,则是删除权1,合并权2、3。
lianapple  中级会员 | 2008-2-25 19:41:14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删除权1,合并权2、3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2-25 22:06:05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谢谢楼上几位的回复,是我的选项没有提供完全,你们的建议更符合清楚简明的要求。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2-25 23:59:23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个人觉得反正就是三个合并,随你怎么说,实质一样就行啊。
至于合并以后,再保留权2、或权3,似乎说不过去……
singer  新手上路 | 2008-3-7 17:46:09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我想在这里问一下,我的是将3个权利要求合并成一个独权1,但是我删除了一些好像是原来权3中的一些功能性的限定,这样是不是不行呀?请哪位赐教!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3-7 19:08:46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我 认为不行。
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应该具备所有各项原独立权利要求具备的技术特征。
lianapple  中级会员 | 2008-3-8 01:53:16

Re:卷三的技巧一问:

我认为不行,在无效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所以,要么合并权利要求,要么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但不能只删除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的某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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