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软件登记] 求教:未发表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8-2-20 00:50
1272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依照该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此条款可以说明,软件著作权的享有不以发表为必须。但15条的规定仅就已发表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作出说明,而未对未发表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予以说明。
本人在此存有疑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此处的规定用意何在呢?请坛内高人予以指点。
另,《著作权法》21条,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期限的起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请问软件著作权的起算点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此条呢?按照21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是二十五年。我可不可以将这一差距理解为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呢?

谢谢各位,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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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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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8-2-27 23:56:07

Re:求教:未发表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不知道LZ看的是哪个法条,我这里的是: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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