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前辈,吴观乐撰写实例上(2000年撰写考题)那个易拉罐开启装置撰写中,该装置解决了两个问题,书上写的是将其中一个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我想问一下:
1.能否将两个问题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书上说那样保护范围变窄,但我觉得比如侵权人技术方案解决了其中一个问题,好像也应该侵权,因为我的技术方案里有.尽管我的技术方案里要解决两个问题.
2.另外这两个问题能否分案申请.如果能哪和书上写的保护范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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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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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培  中级会员 | 2008-2-19 22:15:36

Re:请教前辈!!!

我没有看到你提到的那个案例,从你的叙述中,我理解:
专利是否被侵权,主要是先判断技术方案部分,看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包含了所有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如果,你把解决两个问题的技术特征都放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了,那么,在判定侵权的时候,侵权产品必须包含解决两个问题的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判定是侵权的。

能否分案,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分别解决两个问题的技术特征,能够单独使用,即能够组成完成的技术方案,应该可以分案,分案后,两个专利合在一起的保护范围会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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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2-20 17:41:50

Re:请教一下吴观乐撰写实例上那个易拉罐开启装置撰写

谈谈我的理解。

关于第1问:侵权判定,是以是否全面覆盖为标准的。只有被认为侵权的技术方案包括被授权的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说是侵犯了该专利权。
侵权与否,关键的还是看是否覆盖了独权的所有技术特征。独权概括了最大的保护范围。

如你说的,如果把两个方面的技术特征都写入独权,而别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只包括了一个方面的技术特征,这就不构成直接侵权。
但,如同那个口杯(搪瓷缸)的举例中分析的那样,这样只实施一方面的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一个“故意变坏专利”的问题。也就是说本来专利可以解决两个问题,而实施的技术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这明显是为了规避侵权而故意弱化专利,这种情况等同于侵权。

关于第2问:
能分案申请,从保护范围的最大化角度来说,那当然是最好的。
分别以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项申请的独权。然后可以在其中一个案子中结合一下,写入能解决两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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