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gletalon wrote:
母公司在台湾,大陆的专利以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但发明人仍为母公司研发人员),请问母公司可否与子公司签订研发开发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台湾专利局的麻烦?此研发开发合同在中国是否具有合法性?请问以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是否需要知会台湾专利局?
如何达到合法性,谢谢
还有一个专利新颖性问题
如果在台湾以母公司的名义申请后公开,后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同一专利,是否违背了专利的新颖性,应如何处理?谢谢
我个人理解:
1、母公司、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所以
2、母公司、子公司可以签订研发开发合同
3、关于“这样就可以避免台湾专利局的麻烦”应该咨询台湾的律师或代理人
4、此研发开发合同在中国具有“一般的”合法性(不得含有违法内容)
5、关于“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是否需要知会台湾专利局”请咨询台湾律师或代理人
6、“如果在台湾以母公司的名义申请后公开,后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同一专利”,违背了专利法的新颖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