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组合物专利的等同问题
saifyx wrote:
1. 一份药物组合物专利,其组合物含有A+B(开放式),并指明不含有C;
2. 一个药物组合物,含有A+B,并含有0.1%的C;
那么1是否可以以等同的方式将含有微量的C包括在他的保护范围之内呢?
也就是说如果2不能证明其加入0.1%的C具有某种特定作用,就会侵犯1的专利权。 我觉得不会侵权。因为1已经指明不含有C,2含有的0.1%C就是不同于1的技术特征;1既然没有C这一技术特征,就谈不上2的C是其等同特征。即使加入0.1%的C没有某种特定作用,1也因其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这种写法的毛病(有点类似于“多余指定”吧?)而无法指控2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