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看过一个玩具车对赛车构成侵权的案例,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节前在一判决书上又看到如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应以各个视图作为对比的依据和标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中的各个视图进行对比均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应当认定其已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至于专利的名称与分类只是作为参考因素予以参照。”
分错类时,有没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可补救?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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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盈  注册会员 | 2008-2-15 16:58:59

Re:申请时失误,外观设计分错类,已经授权,如何补救?

玩具车和赛车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相近类别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玩具车和赛车的用途完全不同,因此不能认为是相近类别的产品。

2006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396页最后一段:

6.2.2 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对于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而言,不再进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不相近似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2) 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
    例如,毛巾和台布;汽车和玩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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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2-15 17:40:03

Re:申请时失误,外观设计分错类,已经授权,如何补救?

类别相同或相近似只是判断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标准,专利授权标准还包括一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赛车被设计出来后还拥有著作权。
流动的蔚蓝  新手上路 | 2008-2-16 03:19:35

Re:申请时失误,外观设计分错类,已经授权,如何补救?

如果确认授权后的外观设计分类错误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更正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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