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审查指南中的规定: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一般情况就不用说了,我想问的是斜体下划线部分指出的情况。现在有个案子,母案已经授权,而且一般期限已过,分案正在审理,审查员指出仍存在单一性缺陷,可以分案,请问再次分案的期限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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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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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2-3 18:34:22

Re:求教-根据审查员的意审查意见再次提交分案的期限如何确定?

\'对于已经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审查指南》对所有分案规定了一个最后的期限:自原申请(母案)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唯一例外不受以上\'两个月\'的限制:\'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执行这种例外是很很严格的,条件是:
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审查员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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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培  中级会员 | 2008-2-4 23:12:43

Re:求教-根据审查员的意审查意见再次提交分案的期限如何确定?

我理解:
对于母案的第一次分案,应该严格在规定的期限”自原申请(母案)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而对于已经从母案分出的子案再进行分案,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可以在接到审查员对所述子案的审查意见之后对子案再次进行分案, 在提交分案申请的时候,需要附带审查员对子案的审查意见。

但,我还有一点疑问:
对子案的再次分案,可以在审查员发出相关审查意见之后提出,但没有规定提交分案申请的”最后期限“,这个”最后期限“是否和对应的”审查意见“中提到的最后期限一致呢? ??
wwdhrb  注册会员 | 2008-2-20 18:32:50

Re:求教-根据审查员的意审查意见再次提交分案的期限如何确定?

此种分案必须要依据不符合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因此该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期限为递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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