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将方法专利的工艺次序调整是否仍会侵权?

2008-2-2 00:51
27053
讨教:
如果一个方法专利明确了:
首先做1,然后做2,最后做3。并说明了首先做1、然后做2的好处。
如果改为:
首先做2,然后做1,最后做3。
如此调整是否仍会侵权?
这种“首先”、“然后”的应用是否类似产品专利中的多余指定?

如果我们将首先做2、然后做1申请专利并能够说明其具有突出优点,是否还可以申请专利(假设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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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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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2-2 01:30:52

Re:将方法专利的工艺次序调整是否仍会侵权?

大概的讲。
如果真的是你说的具有突出优点是预料不到的,就应该具备创造性,就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就会获得授权,就不会侵权。

首先和然后是明确的限定了先后顺序,不能认为是多余指定。除非有公开文献说明他们的顺序是可以颠倒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归纳的结论可能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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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  注册会员 | 2008-2-2 02:26:28

Re:将方法专利的工艺次序调整是否仍会侵权?

请教一下,

类似于此的工艺次序调整的案子,如果审查员提出新颖性的问题,又该如何去答?

是不是只需要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具有创造性,就可以不再讨论新颖性的问题。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2-2 15:49:56

Re:将方法专利的工艺次序调整是否仍会侵权?

良心代理 wrote:
大概的讲。
如果真的是你说的具有突出优点是预料不到的,就应该具备创造性,就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就会获得授权,就不会侵权。

首先和然后是明确的限定了先后顺序,不能认为是多余指定。除非有公开文献说明他们的顺序是可以颠倒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归纳的结论可能会不适用。
谢谢老乡的解释,尚未遇到实例,只是看到很多方法专利,都约定了工艺次序的先后,感觉是否规避起来会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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