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要看B1、C1与B、C之间的关系,以及B1、C1本身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具体来说:
1)对第一个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3节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如果B1、C1分别构成对B、C的直接置换,则对方即使对(A、B1、C1、D、E、F)设备申请专利也会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驳回,即使被错误地授权先申请人(即楼主)也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予以自救。
2)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看B1、C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新的,如果他们本身是新的或者他们的连接关系是新的,当然有获得授权的可能。并且,在B1、C1是新技术的情况下,对第一问题的回答也可能会相反。
3)对于第三个问题,必须具体分析,比如B、C是螺钉和螺母连接件,楼主完全可以将权1上位成A、B、E、F+“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但同时也应注意这种上位应该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具体语言的组织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