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們︰
    在專利法詳解這本書中,規定純粹的材料替換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客體,但是,在審查指南中,又說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到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時,例如,複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這種說發,與專利法詳解中的規定是否有矛盾之處?請各位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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