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用新型,初审中补正通知书中要求补正说明书摘要,其缺少有益效果的论述,由于摘要不是法律文件,它只是用于专利检索,可不可以不补正这个地方。如果不补正这个地方,申请会不会因为此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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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1-22 01:42:00

Re:可以这样吗?

专利法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是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说明书摘要起着提供技术信息、方便公众检索专利文件、获得专利内容的作用。说明书摘要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用途等。

说明书摘要有缺陷,必须补正,否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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