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以上是从指南中引述的两段话,从第一段中我得出的结论是: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2.原申请已被驳回;3.原申请已撤回;4.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
从第二段中我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是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附时间限制)......
在推定指南没错的情况下,我的理解肯定是有误的,请坛子里的各位前辈指点迷津,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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