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不能以个案来评价这个。 因为无效的情况不同,结论当然会不同了。 比如,可能会有专利权人为了应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自己雇人去无效自己的专利,然后口审的时候故意不好好陈述理由,复审委没有义务去帮你组织理由啊,就只能宣布维持有效。以后你就没办法再用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去无效了。
oval wrote: 那是因为美国这样搞阿。要求越低,美国专利强势越明显,进入其他国家压制别国的发展。美国对商业专利、软件专利都是越来越放宽。
freemode wrote: 专利的国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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