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谁知道,这个案子的撤诉是否是吉西他滨的案子?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12882
伊莱利利公司与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21 21:57:44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初字第002号
原告伊莱利利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礼来公司中心46285。
法定代表人傅文浩,该公司副首席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道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邦伩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泽雄,北京邦伩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伊莱利利公司与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莱利利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伊莱利利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莱利利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5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55305元,由原告伊莱利利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吕 娜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