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以前听复审委老师的讲课时谈到这个问题,说是在无效阶段不要求说明书具有在形式上与权利要求书相一致的部分,可能在实际做出无效决定时会照顾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不会因为形式上不支持而又无法修改而宣告无效。
在2006版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一句话被删除了。因此,权利要求只需要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即可,而无需在形式上得到支持。可能就是因为很多人以形式不支持而提出无效,审查指南才做了如此修改,或者,这也只是修改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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