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实行的先发明制,对于美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都是一样的。
先发明制与先申请制只是在权利归属的确认上的制度,用于判断申请权和专利权规谁所有。
不论是先发明制还是先申请制的国家,专利申请都会有一个申请日,这个申请日均是指“申请专利的时间”,而优先权是指享受更早的一个申请日,因此优先权与先发明制没有任何的冲突。
举例来说:
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就方法X申请了美国专利,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国就x提出专利申请,
B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就同样的方法X申请了美国专利,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国就x提出专利申请,
后经认定,A公司发明出X的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而B公司发明出x的时间为2005年6月1日,早于A公司,因此,在美国,B公司将获得方法X的专利申请权,并有可能获得最终的专利权。
而在中国,由于A公司的申请日会被认定为2006年1月1日,而B公司的申请日会被认定为2006年2月1日,晚于A公司,因此,A公司将获得方法X的专利申请权,并有可能获得最终的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