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讨论:方法专利侵权案例

2008-1-2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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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手的一个案例,比较有趣,拿出来讨论一下,大概信息如下,如果不清楚我再补充。

案情:
专利A,有两个独权,独权一是制备物品B的方法,独权二是实现权一方法的装置C。权一的方法实际上已经固化在C的结构当中,即,只要C运转,则必然是按照权一的过程制备物品B。
现被告为制造该装置C的生产商。原告对两个独权皆进行主张。

法院:
认定权二侵权,但对权一认为:装置C虽经制造,但未由被告进行运转,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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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ng89416  新手上路 | 2008-1-16 22:53:07

Re:讨论:方法专利侵权案例

构成侵权,因为 C运转,则必然是按照权一的过程制备物品B。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一种技术构思,而按照权一的过程制备物品说明按照其技术构思或者是方法来进行生产,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动,显然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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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wind  注册会员 | 2008-1-17 00:31:18

Re:讨论:方法专利侵权案例

这种行为对于制造方法的权利要求并不是直接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没有问题。
因为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方法;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该行为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但这种行为应该视作一种间接共同侵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地等帮助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作专利共同侵权行为处理。
该产品只要已经出售,就必然构成了上述的共同侵权,而且如果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话,设备提供者应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因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善意第三人具有抗辩权。
白手  注册会员 | 2008-1-20 00:51:49

Re:讨论:方法专利侵权案例

嗯,认定间接侵权当无问题,但是,能否将被告生产的机器使用了该方法,看成被告通过该机器“使用该方法”,即将该机器看作一种被告所采用的工具?从而构成直接侵权呢?

另外,对于在没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上海一中、北京一中好几个案例都判定可以,尤其是北京一中那个和本案情况基本一样,一审判间接侵权,但二审居然给调解掉了,不知道为什么。。而最早的那个太原的案子,一审二审都判间接侵权,结果再审调解掉了(虽然传说是专利有效性问题)。。。

再另外,对任何第三人都可以构成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硬拉一个使用商进来?原告是否可以以民诉规定的“常识”而免除举证责任?
白手  注册会员 | 2008-1-20 01:00:13

Re:讨论:方法专利侵权案例

方法专利侵权中“时间”过程,即实际的重复方法的过程是否是必须的?已经发生的侵权?可能发生的侵权?即将必然发生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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