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处理办法(试行

2007-12-30 00:32
22010
办发[2007]7号

关于印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处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印发
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侵权技术咨询
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和中央编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职能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侵权技术咨询意见。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下列单位提出的委托,提供侵权技术咨询意见: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有权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3、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接受其委托的其他机关。
二、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侵权技术咨询意见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和相应证据材料。委托书应当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专用表格的格式。证据材料通常包括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所涉及的相关书证、物证、当事人的相关意见陈述等。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立案及流程管理处负责接收侵权技术意见咨询意见委托。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确定受理编号、建立档案,并通知委托单位。
四、对已经受理的委托,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审理的,经专利复审委员会核准终止审理,并通知委托单位。
五、受理委托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快成立合议组,及时完成侵权技术咨询意见报告并送交给委托单位。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侵权技术咨询意见仅供委托单位参考,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为该侵权技术咨询意见出庭作证等义务
七、本办法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专利号:  分类号:
发明创造名称:
是否有无效请求:  是□                否□
委托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证据材料清单(如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所涉及的相关书证、物证、当事人的相关意见陈述等):

委托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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