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我也提个无效程序修改的问题

2007-12-28 17:38
29624
正在处理的烂实用新型案子,5个权利要求:
1   A,****,特征:a。
2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b。
3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c。
4  如权2的A, 特征:c有特征d。
5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e。

问题:现有检索报告(不是正规的那种,是果汁局检索咨询中心的)显示1无新颖性,1、3、5无创造性,2、4有创造性。但4有问题,应该引用权3的.

对方请求全部无效,现准备做修改:
(1)删除权1,
(2)原权2上升为新独权1(特征 a+b)
(3)原2、3合并为新从权2(引用新权1)(特征 a+b+c)
(4)原3、4合并为新从权3(引用新权2)(特征 a+b+c+d,好像这样就
         克服了原来的引用错误,可否?)
(5)原权5和2合并为新的从权4(引用新权1)  特征 (a+b+e)

疑问:
1,原权2既保留作为新权1,又被用来合并,可否?
2,权2、3被多次合并,即2、3合并,3、4又合并,2、5又合并,可否?
3,还想把原2、3、5;原3、4、5合并又多出两个从权,即包含特征( a+b+c+e)和( a+b+c+d+e),这样从数目上看修改后有6个权利要求,比原来还多,实际上还是多次合并的问题,可否?
4,假设检索报告显示原权2、3都有创造性,在删除原权1后,可否同时保留原2、3为新的两个独权(显然没有单一性)?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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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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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father  注册会员 | 2007-12-28 17:58:48

Re:我也提个无效程序修改的问题

我觉得
1)权1删除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即使它们没有单一性也可以,但要保证它们都有专利性。听课时,老师讲过,比如,如果功能性限定的权1被无效掉,具体方案的从权上升为独权,而不会被要求分案。
2)合并出那么多新方案,估计不允许。
新手抛砖引玉,也希望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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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2-28 18:13:24

Re:我也提个无效程序修改的问题

其实这就涉及到我在“无效中“合并式修改”的基本依据是什么?”该帖子中提到的问题。
因为本人是认为合并式修改超出了原保护范围,但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认可了“合并式修改”,既然如此,依据现有的部门规章:
1、原权2既保留作为新权1,又被用来合并,这是允许的;这相当于先对原权利要求书的1、2、3进行了合并式修改,之后再将原权1删除,将原权2提升为新独权1;
2、同理,2、3合并和2、5合并属于典型的合并式修改,可以被允许,但3、4合并存在问题,我一开始还以为是楼主的笔误,没想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就引用错了,这种情况下专代人和审查员竟然都没在事前发现,挺悲哀的。要看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了,严格说来,权4是不成立的,权4的技术方案应当删除,如果审查员心软将其视为笔误而划作原权3的从属,那自然允许合并;
3、至于你的“三个再合并”,同理也是不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但这种弊端是很明显的,导致了权利要求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也再次回到了我原来所认为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4、你都已经注意到明显不具有单一性,这种修改自然不应被允许;否则今后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时(尤其是不需实审的实用新型时)都把第一条尽量写宽,然后让尽可能多的从属单独引用权1,经无效这么一修改就蹦出N个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这无疑给代理人提供了一条规避单一性审查的路径。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7-12-28 18:43:25

Re:我也提个无效程序修改的问题

特别感谢二位解答和提供意见,对4引用错误和3、4合并的问题,可以参考下今年考试的第一大题,该题权3也有类似的缺陷,它引用权1,但其特征部分的一部分描述权1中是没有的,而是在权2中出现的,无效请求人也指出了此一缺陷,但在删除权1,合并2、3后该缺陷就消除了,大家应该都是这样作答的,还没有看到说有问题。上面的问题实质上和考试那道题应该是一样的,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12-28 19:49:26

Re:我也提个无效程序修改的问题

我考试的还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题目的内容也记不太清了,不过在平时的撰写中,这种情形是要严格避免的!

补充,关于第4个问题是我个人在应然上的见解,而在复审委的实践中,确实有过批准该种可能不具有单一性修改的先例,个人认为可能是出于简便复审程序,尽量维持修改专利有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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