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处理的烂实用新型案子,5个权利要求:
1 A,****,特征:a。
2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b。
3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c。
4 如权2的A, 特征:c有特征d。
5 如权1的A, 特征:附加e。
问题:现有检索报告(不是正规的那种,是果汁局检索咨询中心的)显示1无新颖性,1、3、5无创造性,2、4有创造性。但4有问题,应该引用权3的.
对方请求全部无效,现准备做修改:
(1)删除权1,
(2)原权2上升为新独权1(特征 a+b)
(3)原2、3合并为新从权2(引用新权1)(特征 a+b+c)
(4)原3、4合并为新从权3(引用新权2)(特征 a+b+c+d,好像这样就
克服了原来的引用错误,可否?)
(5)原权5和2合并为新的从权4(引用新权1) 特征 (a+b+e)
疑问:
1,原权2既保留作为新权1,又被用来合并,可否?
2,权2、3被多次合并,即2、3合并,3、4又合并,2、5又合并,可否?
3,还想把原2、3、5;原3、4、5合并又多出两个从权,即包含特征( a+b+c+e)和( a+b+c+d+e),这样从数目上看修改后有6个权利要求,比原来还多,实际上还是多次合并的问题,可否?
4,假设检索报告显示原权2、3都有创造性,在删除原权1后,可否同时保留原2、3为新的两个独权(显然没有单一性)?
请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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