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旋盖手机专利发明人与跨国巨头的对抗

时间:2004-7-7 0:48:14
   近两年来,中外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之争可谓风起云涌,很多国际巨头纷纷坐上了中国法院的原告席,坐在他们对面的则大多是一脸无奈的中国企业。而这一次,坐在跨国巨头摩托罗拉和三星对面的,却是山东淄博市的一个普通工人。
    尽管在短短20年内,我们建立起了一套知识产权法体系。然而,在跨国公司挥舞着的知识产权利剑的砍杀之下,我们甚至都没来得及在风云变化中静下心来细想对策。

    报道范立明状告摩托罗拉和三星侵权一案的目的,在于透过这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让更多的范立明们和中国企业从此清醒:在通往与国际接轨的强国之路上,产权意识的薄弱让我们的知识产权体系正经受着残酷的洗礼,而如何才能不让跨国公司的利剑砍杀,则需要我们在掌握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同时,走出一条健康、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

    尽管范立明与摩托罗拉和三星的这场官司胜败未定,尽管更多中外知识产权之间的纷争还处于煎熬中,但无疑我们应该看清一点:我们如果不想以频频的纠纷为起点,走向整个知识经济的冲突,就需要对知识及其经济进行正本清源的重新思考,需要练好与知识产权配套的组合拳,走出知识产权的冬天。

    一个中国发明人与跨国巨头的对抗

    北京,阳光普照,春意盎然。然而专程从山东淄博赶来的范立明的脸上,呈现的却是和这个季节不太相称的疲惫。与摩托罗拉、三星之间纷纷扰扰的专利诉讼,一度搅得他身心俱疲。

    究竟,摩托罗拉、三星和范立明之间发生了什么?

   1、两个360度自由方式旋转盖式手机专利的诞生

   2、起诉三星和摩托罗拉 范立明陷入专利之争

   3、双方很难达成共识 对簿公堂仍然困难重重

   4、令人堪忧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5、一个中国发明人与跨国巨头的对抗 背景资料


本文网址:http://column.bokee.com/3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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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全对  新手上路 | 2007-12-23 07:39:55

Re:范立明状告摩托罗拉和三星的结果如何?专利是否被无效了?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旋转盖式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6月4日,申请号为00214999.0,专利权人为范立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旋转盖式手机,包括盖体,其特征在于盖体通过与手机体通过联轴铰接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在保护盖体上安装麦克风,该麦克风与手机体内的接受电路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盖式手机,其特征在于在保护盖体上安装显示屏,该显示屏与手机体内的输送电路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3年1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美国专利第5485517号及其摘译,授权公告日1996年1月16日;
    证据2:公开号为EP0661823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译,公开日1995年7月5日;
    证据3:日本特开平5-136859及其译文,公开日1993年6月1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1703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1998年1月14日。
    请求人认为,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具体来说,a)该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而在整个说明书中,并未说明以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如何达到上述目的。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b)对于权利要求2和3而言,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更是无法达到发明目的。显然,在盖体上加装麦克风或者显示屏只会使结构更为复杂、制造更困难、产品更易损坏;c)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的句子不知所云,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联轴”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无法理解,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以及权利要求2和3中出现了新的特征“保护盖体”,但没有描述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导致了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不能实现所提出的技术目的,并且保护盖体显然应以某种方式与其它部件相联,因此所有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即便不考虑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中的任何一篇都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3年12月5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收到请求人补交的:
    证据5:证据1除扉页外的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6:证据2除扉页外的部分的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04年7月13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4年8月26日上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被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李挥戈身份有异议,由于李挥戈未带身份证,合议组当庭宣布李挥戈无参加口审的资格;被请求人对证据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在口审中被请求人承认说明书中公开了销轴3/转轴3与机体为垂直关系,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水平、垂直两种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被请求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他无效理由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书面意见相同。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紧凑,易于加工,不易损坏,使用方便的旋转盖式手机”。而在整个说明书中,并未说明以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如何达到上述目的。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对于权利要求2和3而言,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更是无法达到上述目的。显然,在盖体上加装麦克风或者显示屏只会使结构更为复杂、制造更困难、产品更易损坏。基于以上原因,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说明以哪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来达到本专利的目的,并且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如何达到上述目的。具体来说,首先,在说明书的第1页倒数第三段中仅仅描述了盖体2通过销轴3与机体1铰接为一体,被请求人在口审中也承认了该销轴与机体为垂直关系,但是根据力学常识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种通过一个小的销轴将盖体与机体连接起来的结构并不能够实现不易损坏的目的,该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具体技术方案以实现这种结构的紧凑、不易损坏性;其次,说明书并未公开如何在盖体上加装麦克风或者显示屏的技术方案,即未公开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被请求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效果,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条件下实现盖体上的麦克风或显示屏与机体内的接受电路或输送电路连接。说明书中也未具体指出所述接受电路和输送电路是什么,同时也未给出接受电路和输送电路的结构和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导致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上述连接;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在采用将麦克风4或显示屏5安装在旋转式保护盖2上的结构时,可通过与手机体1在转动的相应位置安装环形滑道的形式来完成”不能清楚、完整的说明环形滑道在机体上的具体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从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清楚得到旋转机构的具体结构,从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如何实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旋转盖式手机,并实现其目的和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再现其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由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成立,所以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21499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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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7-12-23 09:34:12

Re:范立明状告摩托罗拉和三星的结果如何?专利是否被无效了?

这个专利写的太烂   很轻松就被无效掉了   可惜
而且专利权人居然也有勇气去告摩托罗拉和三星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2-24 19:53:34

Re:范立明状告摩托罗拉和三星的结果如何?专利是否被无效了?

这是一个实用新型,发明人和代理人均未足够重视,发明人只有一个想法,代理人估计由于费用问题也没有进行详细检索,在发明人本身提供的技术方案也不够完整和清晰的情况下,写得也很不到位,所以被无效也是正常的。专利权人也不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请人做专业判断,居然也有勇气去告摩托罗拉和三星,看来普及专利知识的道路还任重道远啊!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2-26 22:22:34

Re:范立明状告摩托罗拉和三星的结果如何?专利是否被无效了?

告三星和摩托罗拉怎么了`````我们所那个家伙告摩托罗拉告了3年了不也是拿着垃圾专利么```````Y都赚了60来万了.专利权人开始需要靠诉讼增长经验,慢幔就成老油条了.自己的专利质量也会提高的.你不上台和人家过过招怎么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什么专利重要,什么专利不重要,在真正打官司的时候你才看的明白`````.光从技术角度出发,坐电脑前面喝喝茶根本想不到的.你得去和人家辩论.别管输和赢,尝试就是好事情值得鼓励的,这次输了下次就有经验了.再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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