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wo wrote:
新人,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理解总觉得不对,请帮忙解释一下,谢谢先!
1、我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解是,用申请文件的每一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比较,判断新颖性时,将每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单个对比文件的单个技术方案(非权利要求)做比较;判断创造性时,将每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多个对比文件的多个技术方案组合(非权利要求的组合)做比较
2、“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和“技术特征”在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有些什么区别?
抛块砖头,请大家批评指正: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判断新颖性时,只要是有效的对比文件中完整的记载了申请文件中某一权利要求欲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就不具有新颖性。
对于2,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每一项权利要求又是可以分解成若干个技术特征。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以某一权利要求分解后的每个技术特征为对象逐一进行判断,以考察该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