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国律师 wrote:
一张碟上,有好几个著作权人,包括:词曲作者、演唱者、摄制者、光盘发行商等。
现在所说的收费,是指其中的词曲作者收费。因为其他著作权人的收费,都体现在买碟的价格中了,但是词曲作者却可以选择按使用次数收费——目前的法律是允许这样收费的。
词曲著作权与专利权不一样,一个是文化领域的,一个是工业技术领域的,形成历史和保护特点都不同,其实专利也存在按制造产品数量收费的方式,要分析起来,就长了。 非也。
一张卡拉OK光盘,自从用户购买付款算起,就应该视为对所有的歌曲、词、图像等付费了。如果卖家再要向用户收取次数费用,属于欺诈行为,因为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告知用户授权的范围。
只不过,通常卡拉OK的光盘和包装盒上注明了不能用于商业场合和翻录。所以用于商业场合是要付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