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人现在撰写的一个发明涉及产品、方法和用途三个独权,本人打算这样撰写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A。
2、一种制备A的方法B。
3、根据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专为用途D而设计的后续加工方法)
4、根据1所述的产品A或根据方法3所制得的产品A在D中的应用。
关键的问题在于用途独权4可否这样以择一的方式同时引述产品和方法所制得的产品。这样写主要是考虑如果权1的产品用途不具有三性时,经过方法3改进的产品在用途上可能还能被授权。不知道我这种考虑正确与否,这种写法是否允许?之所以不想分开写成两条,是因为权利要求已满10条,不想为发明人增加费用。
请高手传经!!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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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掌柜  注册会员 | 2007-12-18 17:04:39

Re:急!!请问用途权利要求的引述部分可否这样写???

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引用的限制在于:多项从属不能作为多项从属的基础。在你的专利中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从形式上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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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  新手上路 | 2007-12-18 19:02:51

Re:急!!请问用途权利要求的引述部分可否这样写???

权1、2、3可以这样写;
权4可以写成产品A在D中的应用。
不管你用的什么方法,产品A始终是产品A,不会因为你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制得产品A就实现了新用途,新用途是产品A本身的特性;所以权3产品A的定语没必要写得那么复杂。
另外,权2和权3不合并肯定有你的理由,如果权1、2不具备三性,权3的方法也许能符合条件,当然还有权4的用途发明。
你收钱,我买单~~呵呵
王王

Re:急!!请问用途权利要求的引述部分可否这样写???

在产品、方法和用途能够同时存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单一性的的前提似乎应该是产品具有三性,从而使这个产品成为三个独权的“特定技术特征”。
按照楼主的说法的话,权1的“A”与权3的“A”(下面写成A1)是不同的,既然是不同的,那么楼主的权利要求书就存在单一性的问题了。
按照楼主的说法,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A”,若“A”具有专利性,则“A”属于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的“特定技术特征,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具有单一性;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A1”,若“A”1具有专利性,则“A1”属于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的“特定技术特征”,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具有单一性。
另外,权4的写法似乎也不是很合适,方法的保护虽然延及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权4引用权3的方法获得的产品应该属于不清楚。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指正。

Re:急!!请问用途权利要求的引述部分可否这样写???

上面的有些笔误,更正后如下:

在产品、方法和用途能够同时存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单一性的的前提似乎应该是产品具有三性,从而使这个产品成为三个独权的“特定技术特征”。
按照楼主的说法的话,权1的“A”与权3的“A”(下面写成A1)是不同的,既然是不同的,那么楼主的权利要求书就存在单一性的问题了。
按照楼主的说法,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A”,若“A”具有专利性,则“A”属于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的“特定技术特征“,权1、权2和权4的前半部分具有单一性;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A1”,若“A1”具有专利性,则“A1”属于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的“特定技术特征”,权3和权4的后半部分具有单一性。
另外,权4的写法似乎也不是很合适,方法的保护虽然延及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权4引用权3的方法获得的产品应该属于不清楚。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指正。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7-12-21 09:04:33

Re:急!!请问用途权利要求的引述部分可否这样写???

你的担心是多余的
因为124 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而非2 4是1的从属权利要求
就算1不具有三性被驳回,2 4仍然可以保留

保险起见 你可以不采用引用前述权利要求的形式,而采用在权利要求2,3中叙述相同或相应技术特征的方式。

而且海天达专利顾问 说得也很有道理,从你的说明看来,是存在矛盾的, 权1是产品A  权2是生产A的方法 权3是为了D的需要对权2制得的A的进一步加工
而你的权4引用1或3???!!!
完全不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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