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enfield wrote:
我现在的情形跟二楼提到的情形很像,手头上的这种组合物其中某一种物质的含量发生了较大变化(提高了),微观结构上也有所改变,由此产生了两种新的用途,不知道能否将这种物质申请专利。
如果能,那么产品、方法和用途的单一性自然不存在问题;我现在犯愁的是,如果该产品达不到三性要求,那么该物质的制备方法(新的)以及由该方法所制备物质的新用途是否具有单一性??
还要麻烦各位答复一下!
顺便提一下,《审查指南》在提到组合物的新颖性时也只列举两种情况:一种是仅涉及组分的变化;一种是涉及组分和含量都发生变化。但并没有提到仅涉及含量发生变化的情况,这是否暗示“仅含量发生变化的组合物,不具有新颖性呢”?
新颖性:组分的含量也是技术特征,只是在申请的时候如果没有跟现有技术有所重叠,那必然具有新颖性。如果重叠部分微观结构也有所改变,那也重叠也没问题,那微观结构也是技术特征,同样是具有新颖性的。
创造性:如果,一种组合物的组分、含量、组织结构都一样的,那么它是不可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具有新的用途就是方法发明了,注意权力要求的撰写。
单一性:只要撰写的时候引用了,或者两个权力要求具有特定技术特征就有单一性啊,呵呵,比如说,1、一种**的制备方法。2、一种通过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的产品在**上的应用,其特征在于。。
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