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问:关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问题

2007-12-12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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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下
权1 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送XX数据流到...。
权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

在这样的权利要求中,在先权利要求描述的特征是“数据流”,在后权利要求对特征“数据”进行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存在在先描述的基础吗?这种写法可以吗?

我有些拿不准,说可以/不可以,好像都有理由。

可以的理由:在先描述的特征为“数据流”,其为数据的集合,自然可以说已经存在在后限定的引用基础。

不可以的理由:在先描述的特征是“数据流”,在后限定的特征是“数据”,其两者是不同的特征,既然是不同的特征,其在后的限定就没有引用基础。

不知各位观点如何?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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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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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402  注册会员 | 2007-12-12 16:36:02

Re:请问:关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问题

可以写成:
权1 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送XX数据流到...。
权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流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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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welbamboo  注册会员 | 2007-12-12 19:18:55

Re:请问:关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问题

感觉这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引用的问题,而是由引用问题所体现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问题。
这里需要搞清楚的是,“数据流”和“数据”之间的关系,如果认为“数据流”是数据的集合,那么要明确:通过“XX”这一定语是否能够将该集合的意思表示清楚?也就是说,采用XX数据流是否能够将需要发送哪些数据说清楚?通常情况下,简单的加上XX这样的定语仅能得到一个模糊的上位概念,其无法揭示出对于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来说,到底要发送哪些数据给相应的接收端,进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采用XX数据流能够将集合的意思表示清楚,那么,此时应将XX数据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至少也应该将XX数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该整体作为对不同数据的概括,和后续从属中出现的“数据”是上下位关系,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后续从属中的“数据”与引用基础中的“XX数据流”中的“数据”不是一个意思,从而不能引用。
建议最好直接在主权项中明确发送哪些数据,这样对于实现发明目的来说最为直观,且也不会影响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将数据流作为传输所述那些数据的传输方式,通过从属来限定。

Re:请问:关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问题

支持楼上的说法,按照楼主的说法,的确不会仅仅是个引用的关系,权1的“数据流”和权2的“数据”之间的关系,如果认为“数据流”是“数据”的集合,个人认为可以分成两种情况考虑(前提是权2的“数据”为现有技术):
一、所述“数据”是唯一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理解权1的“数据流”就是包含了权2的“数据”,没有其他形式的数据。
   此时,如果权2出现“数据”的话,就会有以下问题:审查员在审查权1时,审查员认为“数据流”中的“数据”是必要技术特征,但属于现有技术,所以可以省略,没有问题(假设权1具有专利性);等到审查权2时,问题就出来了,权2中出现了权1的“数据流”中包含的“数据”,此时审查员就会认为,权2的“数据”不是权1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包含在权1的“数据流”中或者是权1“数据流”包含的数据的进一步限定;此时再回头去看权1,就可能引起权1的不清楚。
二、所述“数据”不是唯一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理解权1的“数据流”包含权2的“数据”及另外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的数据,此时对权2的“数据”进行限定应该是允许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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