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大家OA中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答复方式

2007-12-10 18:40
23203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原指出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不符合细则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例如,权利要求是“生成与多个A数据相对应的B数据\",但仅从权利要求中无法得知是针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B数据,还是分别针对多个A数据生成多个B数据。导致表述不清。
      我的问题是,说明书部分可以唯一地得知是针对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B数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为”生成B数据,该B数据与多个A数据对应,且针对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还是应该直接反驳审查员的意见,因为综合说明书内容,该权利要求已经足够清楚。
       在审查指南上,关于清楚、完整的部分只是简单地进行了说明,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诚心向各位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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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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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402  注册会员 | 2007-12-10 20:01:53

Re:请教大家OA中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答复方式

还是修改权利要求吧,这样比较好,限定比较清楚,准确,与你的发明也吻合,较少不必要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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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教大家OA中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答复方式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建议按照审查员意见修改,因为无论你是否修改,你的权利范围是不会变化的,这样的话又何必非得罪审查员呢?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2-12 21:24:32

Re:请教大家OA中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答复方式

或者说是问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 看过一些复审决定,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有的判例中会因为说明书中描述说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可以认为有创新性;

那么就会有这种情况: AB两个权利要求的表述完全一致,但A用来解决A\'问题;B用来解决B\'问题;那么AB可以同时授予专利权。
显然这是不合适的;

所以,对于专门用于解决某一问题的权利要求,需要把这种特殊用途的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在很多案件中,都遇到这个;不仅仅是申请中,在无效和复审,侵权判断中都有。
关于这个可以写一本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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