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原指出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不符合细则的第二十条第一款。
例如,权利要求是“生成与多个A数据相对应的B数据\",但仅从权利要求中无法得知是针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B数据,还是分别针对多个A数据生成多个B数据。导致表述不清。
我的问题是,说明书部分可以唯一地得知是针对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B数据。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为”生成B数据,该B数据与多个A数据对应,且针对所有A数据只生成一个“,还是应该直接反驳审查员的意见,因为综合说明书内容,该权利要求已经足够清楚。
在审查指南上,关于清楚、完整的部分只是简单地进行了说明,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诚心向各位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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