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超范围,是否存在超多与超少的区分?是否超的少就可以认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某零件在主体上的位置在几个视图中不对应。补正时改变了左视图中该零件的位置,以便与其它视图对应。
1、移动很少,要仔细观察才可以看出。
2、该零件与主体是不可拆卸的固定连接。
该修改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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