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软件”王码五笔专利败诉内幕
2007-08-13 14:55:06 来源: 科技中国
如果让这些国有企业向王永民的王码公司交纳专利使用费,真的是一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向非国有企业转移,是用姓社的钱给了姓资的,是一场大是大非的问题。在我个人看来,这是王永民败诉的根源。
提起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法也叫王码的发明人王永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计算机领域中,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五笔字型输入法,由于在中国计算机发展史上起到的特殊作用,堪称“中国第一软件”。
但让王永民更加“出名”的,却是有关五笔字型知识产权的纠纷案。
一场先赢后输的官司
这场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焦点是五笔字型第3版专利权能不能覆盖五笔字型的第4版。王永民发明的五笔字型只有第3版获得国家专利,但是,在社会上流行和使用的是五笔字型第4版。
这起诉讼曾经受到全世界所有生产计算机厂商、中国本土汉卡制造商们的关注,因为当年在中国销售任何品牌的计算机和汉卡都要安装五笔字型软件。
汉卡在今天对很多人来说已经是个陌生的电子产品。1985年至1988年,计算机逐渐在中国普及。但那时的计算机不能直接排版和处理中文,要加上一块带中文字库和五笔字型的板卡,人们把这种板卡叫汉卡。一块香烟盒大小的汉卡成本在300元至500元,出售的价格在1500元至2000元,当年一台冰箱的价格在1500元左右,对比之下汉卡的利润十分诱人。
当年市场上销售的汉卡有:联想公司的前身——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公司制造的联想汉卡;金山公司制造的金山汉卡;晓军电脑公司制造的晓军汉卡;巨人公司制造的巨人汉卡;四通公司制造的四通汉卡;东南公司制造的东南汉卡等。
如果王永民胜诉,全世界所有在中国销售计算机和制造汉卡的厂商们,都要向王永民支付大笔专利使用费。
如果王永民败诉,这些厂商们则会举杯相庆。
1993年,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决王永民胜诉,宣布五笔字型第3版专利权覆盖第4版。当年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还将该判决列入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对外公布。
但4年之后的1997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宣布了二审判决,结果是王永民败诉,五笔字型的第3版专利权不能覆盖五笔字型第4版。
从1992年到1997年,历时6年之久的五笔字型知识产权案,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世纪末第一大案。
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中国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认识程度和保护意识,对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姓资”、“姓社”的争议和观念误区等,都影响着五笔字型案的最后结果。
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回首王永民的五笔字型知识产权案,令人扼腕长叹。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中国,只有王永民的五笔字型软件能够跟美国微软公司和其他跨国软件公司的产品抗衡,但是王永民的五笔字型却败诉在“姓资”、“姓社”的陈旧观念之中……
“一介书生,半个农民”
王永民身材不高,总戴着一副很大的黑色框架眼镜,他性格温和,说话时略带河南口音,经常自嘲地讲“自己是一介书生,半个农民!”给人一种幽默感。
1969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的王永民,被分配到四川省国防科委下属某单位工作。不久因水土不服得上肝炎,—病就是数年。
1978年,因家中父母日日心忧想念自己,王永民从四川调回家乡河南省安阳,在安阳科委工作。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永民结识了著名学者郑易里,并且了解了郑易里的“郑码”。王永民还了解到由于汉字是世界上惟一的表意文字,汉字的这种特殊性,无法进入起源于表音的文字,也就是拼音文字的计算机领域。汉字的输入技术成为进入计算机时代的瓶颈。有人提出改变汉字的性质,用汉语拼音来代替汉字,以便进入计算机时代,这种方法得到不少人的赞同。但是,这个方法如果真正实施,不仅会使流传数千年的汉字从此消失,还会给中国的后代子孙造成无法跨跃的鸿沟,他们从此不认识汉字,古老的中华文化也无法流传。王永民暗暗立下雄心壮志,一定要发明出汉字输入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的研究工作,王永民为研究汉字字根所写的卡片,叠摞起来有几十米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当年任河南省科委主任,他非常支持王永民的汉字计算机输入研究项目,特批5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
1983年,王永民终于研制和发明出五笔字型,这种输入法使汉字顺利的进入计算机时代,每分钟输入汉字超100字。五笔字型同时也获得了中、美、英三国专利。
艰难推广五笔字型
王永民虽然发明出五笔字型,又有难题摆在他的面前,如何向社会推广五笔字型?在河南肯定不行,当年河南全省也没有几台计算机,他只好前往北京。 1984年,王永民来到北京,住在府佑街135号中央统战部的地下室7号房间,一住就是两年。
王永民在北京推广五笔字型的方法,是到中央各部委宣讲五笔字型,这些部委在所属的计算机上安装五笔字型软件后,又有大批人员需要培训。王永民又当上培训员的角色。
为了更好的推广五笔字型,王永民还亲自撰写五笔字型教材。回忆当年的情景,王永民说:“日子过的非常苦,每天七、八块钱的房钱,我都出不起,尽量节衣缩食省下钱交房租。夏天就一套衣服,白天穿晚上洗,第二天早上干了以后再穿上。谁请我讲,我都去讲。中午有人管饭我去,中午没人管饭我也去。讲三天,讲五天都行。全部费用我自理,一分钱不要。”
王永民还与北大方正的前身——北京大学计算机公司以及四通公司签订协议,在方正排版系统和四通打字机中使用五笔字型,“借船出海”扩大影响。
美国数字公司(DEC)是购买五笔字型专利使用权的第一家外国公司, 向王永民支付了20万美元专利使用费。
随着五笔字型在中国计算机领域中的影响不断加大,王永民在北京站住脚,为加快推广普及五笔字型,他还创办王码公司。不久, 在中国掀起教授五笔字型的浪潮,专门教五笔字型的学校遍地皆是,白天和晚上都有大批的人在这些学校里专心的学习五笔字型。是否会使用五笔字型,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成为用人单位招聘时的一项关键要求。
厂商要吃“白吃的午餐”
1991年初,中国计算机市场逐渐成熟,伴随着四通打字机的销售高潮,王永民发明的五笔字型普及全中国,一时之间,普天之下莫非王码。
既然五笔字型汉字拥有知识产权,生产计算机和汉卡的厂商,在计算机和汉卡中预装五笔字型软件向消费者出售,就应当向王码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像在计算机中预装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系列平台软件,要向微软公司支付知识产权费用一样。
再有, 厂商在计算机和汉卡中预装五笔字型,会使自己生产的计算机和汉卡提高市场竞争力,产品的销售量大增获得巨额利润。向王码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但是,在1991年,中国大多数生产计算机和汉卡的制造厂商,预装五笔字型后,绝大部分没有向王码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王永民为保护合法权益,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调查在中国和中关村电子一条街上,生产和出售计算机和汉卡的厂商非法预装五笔字型的情况。
1992年4月10日,王码公司向非法预装五笔字型软件的近百家厂商发送律师函和通知书,要求这些厂商向王码公司支付五笔字型知识产权使用费。
律师函并没有给王永民带来专利费,反而带来了一场官司。中科院下属的“中国东南技术贸易公司”在接到王码公司的通知书以后,以东南公司制造的东南汉卡是使用张道政发明的五笔字型专利,没有使用王码公司的五笔字型为理由,用东南公司名誉权受到损失为诉讼请求,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王码公司并索赔巨款。
王永民得知海淀区法院受理东南公司起诉后,1992年12月10日,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东南公司,状告东南公司出售的东南汉卡侵犯王码公司知识产权并索赔巨款。
1992年12月19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1993年8月27日,北京市中级法院新成立的中国首家知识产权庭受理该案。由于北京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受理,海淀区法院暂停东南公司状告王码公司的审理工作。
1993年12月24日,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宣布一审判决,判决东南公司败诉,支付王码公司24万元人民币,今后使用五笔字型第4版技术,应与王码公司协商支付合理费用。
1994年1月6日,东南公司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不服一审判决。
王码公司一审胜诉的消息,对于那些没有向王码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非法预装五笔字型的计算机和汉卡的生产厂商来说,如同惊天大祸从天而降。这些厂商不仅今后要为使用五笔字型第4版付钱,还要为以前没有经过王码公司许可,使用五笔字型第4版的行为支付专利费用。
一个由厂商们发起的“倒王永民俱乐部”迅速成立,共同研究如何向王码公司开战,达到不支付知识产权费的目的。
公知的技术?
1993年12月24日下午2点,联想集团总部6楼会议室召开“发展汉字输入技术与保护知识产权关系”研讨会。到会的有联想集团原总工程师、联想汉卡发明人倪光南,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总经理曾砚明,中信技术公司张元凯,北京晓军电脑公司总经理雷军,四通公司总工程师刘菊芬等计算机和汉卡生产厂家,以及有关汉字研究的专家学者。
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王码状告东南公司一审胜诉问题。王码公司状告东南公司,联想这些公司为什么如此感兴趣?原因 大概在于联想起家的联想汉卡中装有“五笔字型”,联想汉卡为联想公司带来第一桶金,如果王码公司向联想公司收费,数目非常可观。
这次研讨会推出惊人的论调,到会的一些人士认为:“五笔字型技术中的字根出自于汉字的‘横’、‘直’、‘撇’、‘点’、‘折’等,这些‘横’、‘直’、‘撇’、‘点’、‘折’,都是几千年祖先流传下来的,是公众所知道的。所以五笔字型技术也应是公知技术,不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为什么说这种公知技术的论调是谬论呢?大家都知道作家和每个人所写的文章都会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用这种理论推理,文章都会是公知技术所构成的不需要保护。因为汉字是几千年前老祖宗传下来的,写文章的人只不过是把一些汉字的顺序改便一下,不也可称为公知技术吗?
1994年9月6日下午,联想公司在中关村奥林匹克饭店召开联想集团关于“五笔字型”专利纠纷案情况通报会,北京上百家媒体记者参加了这次通报会。
联想公司总裁柳传志、原总工程师倪光南出席该会议。倪光南向记者介绍联想公司与王码公司“五笔字型”专利纠纷情况,并宣布正式加盟“五笔字型”纠纷与王码公司对簿公堂。
笔者也参加了联想公司召开的有关“五笔字型”纠纷会,联想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问笔者:“你认为这场官司谁能胜诉呢?”
笔者说:“联想必输。”这位负责人听完后微微一笑,不做他言。
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判决“五笔字型”3版专利权不保护“五笔字型”第4版,王永民败诉。由此,五笔字型是白吃的午餐,成为“公知技术”。
破屋遭暴雨
王永民在败诉之后的伤心泪还没擦干,马上又遇到第二次打击。东南公司起诉王码公司名誉权案复苏开庭审理,海淀区法院以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宣布王码公司败诉,并赔偿东南公司一笔巨款。
此时,王永民已经被长达5年之久的五笔字型诉讼案拖的筋疲力尽,终审败诉让他备感伤心,已经无力再应付海淀法院的诉讼案。王码公司的经营也一落千丈,公司的银行帐号、办公地点也受海淀诉讼案的牵连被查封。
悲愤交加,王永民决定出国定居永不回国。他在临行前给关心过他的河南省某领导人写了一封告别信。这位领导人看完大为吃惊。王永民不仅是优秀的科学家、发明家,还是北京市十大优秀共产党员,曾在中南海受到江泽民的接见,这样的人到国外定居,不仅是国家的损失也是一种嘲讽。
河南省的这位领导人火速上报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非常重视这件事,做出指示劝阻王永民不要出国定居,并且帮助王永民解决问题,这才让王永民先生渡过了难关。
还是姓“资”与姓“社”的问题
王永民的五笔字型案一审赢在什么地方?二审输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一审判决五笔字型第3版的专利权保护第4版?二审判决五笔字型第3版的专利权不保护第4版?成为众人猜测的谜团。
笔者为知道该谜团的真相,搜集了约5公斤重的有关五笔字型材料、照片等。
1994年初,笔者还走访了时任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厅厅长、现任北京市中级法院一中院副院长的宿迟。宿迟毕业于北京大学,曾被公派到德国深造一年。正是他主持了五笔字型专利纠纷案一审的审判工作。
宿迟与笔者谈起该案时说:“在中国的软件业,目前只有五笔字型软件能够与国外跨国公司如微软、CA等公司的软件抗衡,并拥有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这样的软件不受保护还保护什么?”
宿迟的这番话到今天仍然掷地有声。
1994年中旬,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一位负责人与笔者谈起五笔字型案时说:“我认为向五笔字型发明人王永民和王码公司交付使用费是应该的,但不能交的太多,应该协调一下。”
1994年底王永民对笔者说:“有人说我胜诉了,国家的钱全部流入我的腰包里,其实这些人错了,交纳五笔字型使用费的大头是国际跨国公司。”
1994年秋,笔者与五笔字型纠纷案有关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士交谈时,他说:“我们是国有企业,绝对不可能把钱交给王永民,他是私营个体户。”
以上几个人的谈话,并不足以完全解开五笔字型案的谜团,还需要一些事实细化五笔字型案。
从1978年到1994年初,中国对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实行高关税制度,用以保护国产计算机厂商和国内计算机市场。在这期间国内主要生产计算机和汉卡的厂商,80%以上都是国有企业。如联想、长城公司等等。这些计算机和计算机汉卡,都配有五笔字型输入法。如果让这些国有企业向王永民的王码公司交纳专利使用费,真的是一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向非国有企业转移,是用姓社的钱给了姓资的,是一场大是大非的问题。在我个人看来,这是王永民败诉的根源。
但是,那时,联想公司花费上亿元人民币向美国微软购买视窗‘95的专利权,这笔钱流进外国人的腰包,就不算国有资产流失?
王永民与比尔·盖茨同样是软件发明人,同样是软件公司,可是结果为何不同呢!这就是用姓资、姓社来看待中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结果。
假如王永民的“五笔字型”软件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话,跨国公司就会向王码公司交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王码公司同时会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额、开发出新的软件技术、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可惜这只是一场美梦。
我国目前有近5000万台计算机,每台计算机几乎都配备五笔字型软件。每台计算机只要向王永民交纳10元人民币的五笔字型专利使用费,王码公司目前将会拥有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
三版与四版,豆与豆萁
五笔字型的三版与四版的关系,是这场专利纠纷案关键问题。还会有不少读者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王永民先生只把五笔字型第三版注册专利,不给第四版注册专利?假如第四版注册专利,这场纠纷不是可以避免吗?用今天有关软件发展趋势来看,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滞后性。
1983年,王永民发明五笔字型第三版,当时中国的司法框架没有著作权法和软件相关配套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只有专利法。五笔字型软件只好穿上专利法的发明专利外衣加以自我保护。
这样一来,五笔字型的第四版也自然不能再次申请发明专利自我保护,因为第四版不是再次的新发明。用现在的知识产权法规解释五笔字型第三版与第四版的关系,我们就会看到清晰的自然关系。五笔字型的第三版具备专利权或著作权后,第四版无论怎样改动多少都是第三版的补丁版,这是软件的特征。
王永民先生为五笔字型第三版申请发明专利,是在当年没有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可笑的是有些司法的执行者却拿旧的框架,去判决五笔字型三版与四版的关系。
这就如同美国微软公司推出“视窗’95”软件后,接连推出“视窗‘96”、“视窗’97”、“视窗‘98”等一样,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对视窗这些版本说三道四。
纵观王永民的五笔字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国法律界人士、新闻界人士、专家学者们对该案众说纷纭。但是他们都忽略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漫长的判决。
五笔字型案从一审上诉到二审最终判决竟用三年多的时间,花费了1294天。在这种“马拉松”式的拖延执法期间,让人不难联想到,会有多少形形色色的关系等人为的因素,影响这个案子的公正判决。
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一项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审理长达数年,这种拖延执法,就是对神圣司法公正的亵渎。
作者:齐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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