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士只能先在大陆申请,然后再去任何非大陆专利局申请。

  对香港的直接申请在申请日半年以内享有优先权。还可以通过英国专利局做,或者PCT做。
  对外国:直接申请海外专利的途径有比较适合与申请单个或数量较少国家,如美国、欧洲。对美国申请,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递交申请可享有国内优先权,相对PCT途径来讲,可以节约申请时间,授权也比PCT途径快。
  
  而对台湾的申请专利没有PCT途径,只能直接做,那在保证优先权方面台湾对大陆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方面到底有什么规定?是多少个月以内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8 个回复

倒序浏览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8 21:14:47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如果在先申请在大陆,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只要不公开就可以,公开了就无法再申请,或者说申请了没有新颖性。
广告位说明
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7-12-9 14:28:48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谢谢!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可以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可以保持优先权。
  但对不同人的相似专利,不管是否公开都遵循先申请原则。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9 18:58:49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吉祥三宝 wrote:
 
  谢谢!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可以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可以保持优先权。
  但对不同人的相似专利,不管是否公开都遵循先申请原则。
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也不可以保持优先权。
对不同人的相似专利,不公开不遵循先申请原则。各自拥有专利权,和国外专利申请是一样的。
Ivan  注册会员 | 2007-12-11 19:13:03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resun wrote:
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也不可以保持优先权。
对不同人的相似专利,不公开不遵循先申请原则。各自拥有专利权,和国外专利申请是一样的。

Resun, 以上回答确定吗?

台湾承认大陆的优先权吗?我知道大陆是不承认台湾的优先权的,一个国家嘛!是不是相互不承认?

另外,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也不可以保持优先权。

这个是说,在台湾就不能申请了吗?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11 19:32:10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Ivan wrote:
Resun, 以上回答确定吗?

台湾承认大陆的优先权吗?我知道大陆是不承认台湾的优先权的,一个国家嘛!是不是相互不承认?

另外,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专利,在大陆未公开的情况下,在台湾申请也不可以保持优先权。

这个是说,在台湾就不能申请了吗?
呵呵,可能我语言描述得不准确,我的意思就是互不承认优先权啊?
另外第二句的意思也是不承认优先权的意思,不等于不能申请啊?
吉祥三宝  注册会员 | 2008-2-5 21:53:33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既然互不承认优先权,那只要没有公开前递交申请,就等于保有新颖性了。
就是说,两边的专利可以同时另算两个都有效,没有唯一的排他性存在。

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可以分时在两边申请同一个专利。但前提是,在任何一边都要比他人的同类专利申请早递交才行。
王有友  新手上路 | 2008-2-15 18:48:11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吉祥三宝 wrote:
既然互不承认优先权,那只要没有公开前递交申请,就等于保有新颖性了。
就是说,两边的专利可以同时另算两个都有效,没有唯一的排他性存在。

也就是说,同一个人可以分时在两边申请同一个专利。但前提是,在任何一边都要比他人的同类专利申请早递交才行。
对,要想在两地获得授权就必须在两地分别提出申请。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8-2-20 21:46:59

Re:请问,大陆人士对台湾申请专利只能直接做,优先权方面有何规定呢?

另外,大陆现在仍使用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台湾的使用公开不影响大陆申请的新颖性;

前一段有个判例,一内资企业窃用台湾电视广告公开的产品申请了外观专利,台湾人竟然无效不掉。

不知大陆专利法是鼓励发明创造,还是鼓励偷鸡摸狗?(修改草案好像解决了这个问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