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专家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2007-12-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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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关于优先权:一件申请A以申请人的另一件在先申请B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在对申请A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了该申请人的又一件在申请A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C,文件C中已公开了申请A的主题,且文件C的申请日早于申请A的优先权日,即早于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B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申请A的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申请A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现在我的A与B在实质上与C是不同的。但是在A的国际检索意见中说A要求的优先权无效,那么还可不可以用A的文本申请国外专利,且A的优先权日是以A计还是以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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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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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horse  注册会员 | 2007-12-4 21:48:57

Re:请教专家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答复如下:

原则:针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进行陈述:
  如果说A/B与C的技术方案本质不同,但部分权利要求相同(可能经过概括),则该部分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其余权利要求与C本质不同的权利要求享有B的优先权( 前提是在B中记载了同样主题)。
  还可以依据PCT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删除与C相同的权利要求,记载在B中且与C不同主题的权利要求作为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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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ye  注册会员 | 2007-12-5 00:43:28

Re:请教专家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谢谢您的回复!
B与C的权利要求不同,应该就不用修改吧?如果不修改,是否有必要对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如果需要陈述,要在多长时间内进行陈述?
darkhorse  注册会员 | 2007-12-5 02:03:01

Re:请教专家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查阅了手头收到的国际检索报告副本,上面写得很清楚,摘抄部分答复如下:

权利要求修改的期限:申请人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日起二个月,直接送往国际局
答复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向国际局提出非正式意见,国际局会转给指定局,除非初审报告已经或即将作出,且这些意见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不会公开。

强调一点:优先权的核实是基于在先申请全文而不是简单依据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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