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第177页表示:
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并举例: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
联想到第118页关于“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5)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不得以不符合A25.1(3)而拒绝授予专利权。
那么,我的问题就来了:
对于上述(5)的非美容方法,为什么指南中没有指出它具有实用性方面的问题呢?
它与177举例的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的差别只在于是否是介入性的手术方法,那么介入人体与否为什么用作判断实用性的根据呢?
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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