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的权利要求采用“周界限定原则”, 这个限定范围是发明人划定的最大保护范围,即,限定范围有权利要求来限定,说明书只能给权利要求提供来龙去脉,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支持。
有的国家(欧洲)的权利要求采用“中心限定原则”,此中心尤如放射源。权利要求保护的大小是依靠说明书来解释的,也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是最小保护范围。
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还是留给钻研理论的同志去研究吧,中国现在最缺少作专利实务的人。
2。所谓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指不要前后矛盾,前边认为是A,后边又解释为B。让专利权的相对方找不到一个准确的侵权或不侵权的判断。
我并不认为这种是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只是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
禁止反悔原则(history estoppel)是在侵权判定中与等同原则结合使用的。一般是在修改权利要求之后,被视为放弃了一些范围,这个放弃的范围不能被利用等同原则再捡回来。上面的这个例子中,应该这样该,才是应用estoppel:刚开始未界定A,但在response中,加入A特征,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产品中将A换成B,此时讨论B是否构成A的等同时,才需要应用禁止反悔原则。
3.所谓“等同原则”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是,可以进行的一种在直接文义基础上的扩张性的解释。在等同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更宽的按照”周界限定原则“得到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上述表述不正确或不准确。等同原则怎么跑到了权利要求解释里面去了?在侵权判定中,首先第一步是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权利要求解释),然后对比涉案产品与确定的权利要求范围,看是否落入这个范围,对比中,首先看是否字面涵盖,如否,再看是否用等同侵权问题,在判断等同的时候,结合history estopp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