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漂哥的介绍,感觉写得非常好、很详细,很遗憾未能参会,不过有一些疑问希望能够得到高手的指点:
所提及的美国侵权判定的原则,至今仍不能准确判断,和中国的判断原则有什么样的区别?
貌似听一位高人说过美国适用“周界限定原则”,哪位能够详细阐述这个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等同原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吗?
纯粹为了学习知识,谢谢!
对于有参考价值的见解,将申请斑竹将本人的积分分给楼下各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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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1 23:27:36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呵呵,我也就记了肤浅的东西,,对这个问题我也很感兴趣,希望高手来讲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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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lily  注册会员 | 2007-12-1 23:48:25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1. 美国的权利要求采用“周界限定原则”, 这个限定范围是发明人划定的最大保护范围,即,限定范围有权利要求来限定,说明书只能给权利要求提供来龙去脉,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支持。
 有的国家(欧洲)的权利要求采用“中心限定原则”,此中心尤如放射源。权利要求保护的大小是依靠说明书来解释的,也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是最小保护范围。
2。所谓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指不要前后矛盾,前边认为是A,后边又解释为B。让专利权的相对方找不到一个准确的侵权或不侵权的判断。
3.所谓“等同原则”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是,可以进行的一种在直接文义基础上的扩张性的解释。在等同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更宽的按照”周界限定原则“得到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2 00:12:40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谢谢楼上,后面一并向斑竹申请散分。

从漂哥的一下描述来看:
“在讲到禁止反悔原则时,他举了一个例子,是说如果你保护的是红色汽车,那么如果被告是黑色汽车的话,由于你没有保护黑色汽车,导致你不能告人家侵权。

【我的问题】红色,黑色难道不能适用等同理论吗?记得某家公司的IPR主管讲过,在美国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东西,就会认为你放弃了保护,是这样理解吗,还请高人指点下?

接下来,胡律师在讲等同理论的时候,根据上面的红色汽车的例子,他说红色汽车可以等同到黄色汽车,这更加让我糊涂了,这个问题好像太简单,只好留到这里问问大家了。呵呵,看来的好好看看“等同侵权”和“禁止反悔原则”了。”

有两点疑问:
1、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黑色汽车,其特征……”,对比产品为一种红色汽车,特征一样,则被认为不侵权?
2、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汽车,其特征……黑色”,对比产品其他特征相同,但颜色为红色、红色和黑色效果相同,是否也被认为不侵权?(按照周界限定原则的话)

就问题2,刚好前两天和一个美国人直接沟通了一下,他非常明确地告诉我,属于侵权,除非效果不同。如果按照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周界限定原则又如何解释?

谢谢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4 23:39:31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呵呵,看起来大家问这个话题兴趣不大,就此打住吧,请斑竹帮忙将本人的分数减去2分给echolily。谢谢
辛苦了
Ivan  注册会员 | 2007-12-10 23:08:52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1. 美国的权利要求采用“周界限定原则”, 这个限定范围是发明人划定的最大保护范围,即,限定范围有权利要求来限定,说明书只能给权利要求提供来龙去脉,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支持。
 有的国家(欧洲)的权利要求采用“中心限定原则”,此中心尤如放射源。权利要求保护的大小是依靠说明书来解释的,也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是最小保护范围。

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还是留给钻研理论的同志去研究吧,中国现在最缺少作专利实务的人。

2。所谓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指不要前后矛盾,前边认为是A,后边又解释为B。让专利权的相对方找不到一个准确的侵权或不侵权的判断。

我并不认为这种是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只是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
禁止反悔原则(history estoppel)是在侵权判定中与等同原则结合使用的。一般是在修改权利要求之后,被视为放弃了一些范围,这个放弃的范围不能被利用等同原则再捡回来。上面的这个例子中,应该这样该,才是应用estoppel:刚开始未界定A,但在response中,加入A特征,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产品中将A换成B,此时讨论B是否构成A的等同时,才需要应用禁止反悔原则。


3.所谓“等同原则”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是,可以进行的一种在直接文义基础上的扩张性的解释。在等同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更宽的按照”周界限定原则“得到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上述表述不正确或不准确。等同原则怎么跑到了权利要求解释里面去了?在侵权判定中,首先第一步是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权利要求解释),然后对比涉案产品与确定的权利要求范围,看是否落入这个范围,对比中,首先看是否字面涵盖,如否,再看是否用等同侵权问题,在判断等同的时候,结合history estoppel.
Ivan  注册会员 | 2007-12-10 23:19:33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从漂哥的一下描述来看:
“在讲到禁止反悔原则时,他举了一个例子,是说如果你保护的是红色汽车,那么如果被告是黑色汽车的话,由于你没有保护黑色汽车,导致你不能告人家侵权。

我实在不知道这个例子与禁止反悔原则有什么联系??

【我的问题】红色,黑色难道不能适用等同理论吗?记得某家公司的IPR主管讲过,在美国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东西,就会认为你放弃了保护,是这样理解吗,还请高人指点下?

至于红色/黑色能否等同,应该在那件专利的具体场合中去讨论,看方式,用途,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
关于放弃,较完全的表述是,如果说明书充分揭示,但没有任何一个权利要求字面涵盖这个方案,这个方案被认定放弃(dedicated to public)


接下来,胡律师在讲等同理论的时候,根据上面的红色汽车的例子,他说红色汽车可以等同到黄色汽车,这更加让我糊涂了,这个问题好像太简单,只好留到这里问问大家了。呵呵,看来的好好看看“等同侵权”和“禁止反悔原则”了。”

有两点疑问:
1、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黑色汽车,其特征……”,对比产品为一种红色汽车,特征一样,则被认为不侵权?
2、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汽车,其特征……黑色”,对比产品其他特征相同,但颜色为红色、红色和黑色效果相同,是否也被认为不侵权?(按照周界限定原则的话)

就问题2,刚好前两天和一个美国人直接沟通了一下,他非常明确地告诉我,属于侵权,除非效果不同。如果按照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周界限定原则又如何解释?

我不很明确的告诉你,你的美国伙伴很可能没有弄明白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答案。
我不知道大家为什么用颜色这个不太像技术特征的特征来举例。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10 23:38:05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Ivan wrote:
我不很明确的告诉你,你的美国伙伴很可能没有弄明白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答案。
我不知道大家为什么用颜色这个不太像技术特征的特征来举例。
呵呵,就是话赶话,复制粘贴较为容易一些。
谢谢
abcdefgh  新手上路 | 2007-12-11 23:54:09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周界限定原则”实际上可以简单理解为权利要求的范围由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来确定,由此在侵权判定中应采用“element by element”,即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与产品特征进行一一对比的方式,来判定是否侵权。
podesta  中级会员 | 2008-1-2 03:48:00

Re:看了漂哥IP China 2007的介绍,对美国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有一些疑惑

resun wrote:
谢谢楼上,后面一并向斑竹申请散分。

从漂哥的一下描述来看:
“在讲到禁止反悔原则时,他举了一个例子,是说如果你保护的是红色汽车,那么如果被告是黑色汽车的话,由于你没有保护黑色汽车,导致你不能告人家侵权。

【我的问题】红色,黑色难道不能适用等同理论吗?记得某家公司的IPR主管讲过,在美国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东西,就会认为你放弃了保护,是这样理解吗,还请高人指点下?

接下来,胡律师在讲等同理论的时候,根据上面的红色汽车的例子,他说红色汽车可以等同到黄色汽车,这更加让我糊涂了,这个问题好像太简单,只好留到这里问问大家了。呵呵,看来的好好看看“等同侵权”和“禁止反悔原则”了。”

有两点疑问:
1、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黑色汽车,其特征……”,对比产品为一种红色汽车,特征一样,则被认为不侵权?
2、如果权力要求写明“一种汽车,其特征……黑色”,对比产品其他特征相同,但颜色为红色、红色和黑色效果相同,是否也被认为不侵权?(按照周界限定原则的话)

就问题2,刚好前两天和一个美国人直接沟通了一下,他非常明确地告诉我,属于侵权,除非效果不同。如果按照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周界限定原则又如何解释?

谢谢

偶的理解:

1.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度原则都是用来限定权利保护的范围的原则。两者各自的定义楼上的某位大哥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我想补充的是这两种原则各自的优缺点。周边限定原则好像是画了个圆圈,圆圈之内的就是保护范围,圆圈之外就不是,界限比较清楚。中心限定就好比是一个光源,凡是灯光照耀到的地方就是要求保护的范围。

周边限定原则划定的范围很清楚,但不利的就是太清楚了。技术改进者者只要在稍微离开保护的范围,就可以申请新的专利,但这种专利的创造性也许很低。周边限定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极高,因为说明书没法用开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

中心限定原则的有点是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大家并不容易明白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哪里。想想看,你知道灯光能照到多远的地方吗?它的问题也在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过于模糊,技术改进者不明白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为了避年侵权的风险,就不会有太大的激励去改进拥有专利权保护的技术。

当然,两者之间也不能说是存在天壤之别。中心限定是比较的宽泛,但你也不要指望一盏40瓦的电灯可以照亮整个中国。在中心限定原则下,离灯光很近的地方无疑是保护的范围,问题在于到底保护的边界到底在什么地方。

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给技术原创者个改进者的激励程度不同。周边限定有利于保护改进者,中心限定有利于包含原创者。这要看国家的立法倾向于支持哪种发明了。另外,也不能够说支持中心限定原则的国家就肯定重点激励原创性发明,因为激励的手段有很多种,需要多种手段综合起来考虑。

下面说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是在发生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采用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等同原则,一方主张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优先。专利权人为了能够将自己的技术和现有技术相区分,在申请专利时候可能对某些概念作出比较狭窄的解释,以便和现有技术相区分,利于授权。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之时,权利人可能想对自己的专利作出宽泛的解释,以便在侵权诉讼中获胜。这种左右讨好的行为明显是不公平的,哪能怎么说对你有利就怎么扯呢?

如果我是技术改进者,而等同原则优于禁止反悔原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明明这方面你在申请文件中已经放弃了保护,咋我在这方面准备开发新技术挣个小钱养家糊口的时候又落入你的保护范围了捏?这对我太不公平了吧?

就刚才的汽车问题作为例子。一般情况下,黑色和红色是等同的。但假设这样一个情形:你申请的专利上面强调了汽车必须是红色的。理由是红色比较醒目,在迷雾中容易被人识别,从而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然后附上一堆统计数据进行证明。总之是说得天花乱坠,专利审查员一看,得,很有创造性啊,授权。

现在我看你这车不错,我也来造。不过为了防止侵权,我的汽车是黑色的。你一看,小样,敢侵犯我的专利权!偶们法庭见!在法庭上,你振振有词,说黑色和红色不是等同的吗,侵权!可是,我很冤枉啊,你先前不是明明说只保护红色的嘛。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只是简单的说了汽车的颜色,那这不是发明的重点。在判断是否等同的时候,偶们使用普遍的观点,简单的颜色变换是等同的技术特征。但如果你重点强调了红色的创造性,那么在判断的时候偶们使用你自己重点强调的观点,红色和黑色之间有显著的区别,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以上是我自己的理解,不是权威的答案,如有谬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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