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高手请进!关于 《专利法》第50条规定 的讨论

2007-12-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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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现在的问题是:(将上述两专利简称为“在先专利”、“在后专利”)

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没申请强制许可,却实施了,那么在先专利可不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不能,为什么?如果能,那么在先专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垄断,对于专利而言,就失去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

再者,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没有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当然也没申请强制许可就实施了,那么在先专利可不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不能,为什么?如果能,那么在先专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垄断,对于专利而言,就失去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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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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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yhxp  新手上路 | 2007-12-1 00:34:09

Re:高手请进!

我认为首先应明确一个概念,强制许可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并且可以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至于是否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是否依赖于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只是另外一个可以实施强制许可的特殊条件。

针对楼主问题: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没申请强制许可,却实施了,那么在先专利可不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
我认为是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因为别人已经申请过专利了,你去无偿使用它肯定是不合理的,即使是你的发明专利依赖于前一发明,正确的做法是去和前一发明权利人签订专利发明授权使用合同,如果前一发明权利人不能以合理条件签订,则可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要求强制许可,支付对方合理使用费后使用,如果费用协商不成,有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裁定。

如果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不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仍然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只要满足我上面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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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2-1 01:48:13

Re:高手请进!

如果楼主想问的是,在没有申请强制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实施符合强制许可条件的“在后专利”是否算侵权的话,个人认为应该是侵权的。如果将侵权分为“非法侵权”和“合法侵权”两种的话可能更容易说清楚我的理由。

非法侵权不用解释,就是我们平常理解的侵权,而合法侵权是指经过法律许可或授权的侵权行为。非法侵权需要负法律责任,而合法侵权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在先专利授权后,非专利权人只要为商业目的实施该专利,都应该算是侵权,区别仅在于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强制许可,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经过法律许可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类似于:拘禁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对他人的侵权,但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拘禁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合法侵权。

获得强制许可后,就不再需要为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了,但要为侵权行为作出经济补偿。但是在没有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即便在后专利符合强制许可的条件,但其毕竟没有在事实上获得法律的允许,这样,实施在后专利应该属于非法的侵权,因此要负法律责任。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2-1 01:58:40

Re:高手请进!

对于楼主的疑问:“那么在先专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垄断,对于专利而言,就失去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补充说明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对于“专利的排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理解,应该是站在发明人的角度而言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人的,而不是站在公众角度来说的。如果站在公众角度来说“专利的排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就背道而驰了。

楼主之所以有此疑问,是站在了“在后专利”的立场上的。相对于“在先专利”,“在后专利”是公众,因此...

假如楼主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话,站在“在先专利”的立场上可能就不会有此一问了。
专利人家  新手上路 | 2007-12-1 02:01:54

Re:高手请进!

首先我要回复 rockyhxp   

据说中国国内好像还未发生过强制许可的案例,也许是没有人申请,也许是没有批准。为什么呢?一件都没有!但我们的专利却有千千万,如你所说侵权成立,那么只有最早的那个同一产品的专利是原告,其他在其基础上的都是被告,举例说明:以注射器为例,一个最简单的注射器,包括注射筒、注射筒内的推杆,几与注射筒连接的注射针,如果申请专利了,后来有人在注射针上加了个帽体,防止注射针刺伤人体或者防止注射针被撞弯,又申请专利,应该可以批准吧?再后来,又有人在注射筒上设置可以表示容量的刻度,再申请专利,也可以吧?如果三者都实施了,在先专利就可以告后者侵权,和解另议,如果不和解,这个注射器是不是就被在先申请垄断?至少垄断3年,基于中国国内还没有强制许可的案例,这种垄断好像垄断了不止年吧?谁还敢革新?革新就侵权,有助于技术进步么?这只是一个例子,可能不确切,但我的意思应该表达清楚吧。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专利人家  新手上路 | 2007-12-1 02:05:38

Re:高手请进!

dahuiliang 的回答看透了我的心理,但是就讨论专利法而言,你不感觉这是一种变相垄断么?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2-1 02:20:01

Re:高手请进!

专利人家 wrote:
dahuiliang 的回答看透了我的心理,但是就讨论专利法而言,你不感觉这是一种变相垄断么?

不是变相垄断,就是垄断!
但这是规则,你想要玩儿,就得守规则!
豺狼  新手上路 | 2007-12-1 02:31:55

Re:高手请进!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也不能任你为所欲为吧!
你有点激动阿!
用心研究专利法,不要瞎问!充分发挥能动性哦!
专利人家  新手上路 | 2007-12-1 16:02:34

Re:高手请进!

dahuiliang  地回答还是比较实际的,法律也是有缺陷的。

豺狼    得回答是比较隐讳的,但很干脆,好像回答不了的问题就干脆说别人瞎问。

作为一个从事专利的人士,虽然未必能做到有问必答,但至少你的回答应该让别人信服才行哈。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2-2 07:32:45

Re:高手请进!关于 《专利法》第50条规定 的讨论

专利本来就是拿公开换垄断
人家垄断是应该的阿
有什么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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