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专利法50条的讨论

2007-12-1 00:00
20860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现在的问题是:(将上述两专利简称为“在先专利”、“在后专利”)

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没申请强制许可,却实施了,那么在先专利可不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不能,为什么?如果能,那么在先专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垄断,对于专利而言,就失去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

再者,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没有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当然也没申请强制许可就实施了,那么在先专利可不可以告在后专利侵权?不能,为什么?如果能,那么在先专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垄断,对于专利而言,就失去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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