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jinglemen wrote:
你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搜搜,另外再看看审查指南关于计算机程序的部分
举个例子出来看看。。。
我写一个
一种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XXX的指令段;
用于XXX的指令段;
用于XXX的指令段。
即便已经解决了技术问题,采取了技术手段,达到了技术效果,也仅仅是满足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的定义。
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可以授权。至于这个存储介质么,哼哼,
按照指南第2-143页,一个计算机介质如果其本身对结构,材料没有改进,仅仅在于其上所存储的程序的改进,实质上也是25条的驳回范围。
再者,即便不以25条来驳回, 剩下的理由多的是,比如,法26条4款,细则20条1款啊,
至于指南第2部分第9章中的那个MEANS FOR 的写法,很早就有人开始用了。但直到06年7月的新指南实施才被CPO接受。虽然接受了,但按照指南的解释,那个所保护的只是一种功能模块的组合,其对实体的存储介质有没有侵权判定的作用,似乎很悬啊。。。
所以,说了那么多,只有一句话,真的是写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保护的是程序而不是实体结构,如果审查员给你授权了,你就赶快偷着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