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谢文武与海尔手机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已审结. 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作出判决:海尔彩智星手机不构成对谢文武专利的侵权.
以下,摘自北京法院网(部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1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文武,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皇二巷4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长明,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将军街3委9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烈,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市化纤厂家属院二区8号楼。
上诉人谢文武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4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谢文武,被上诉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海尔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勇、逯长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大中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烈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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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武在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表明,其所申请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主要是为了报失,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但如果该用户为非法用户,则拨号报失,在该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达到报失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据此,可以认定,谢文武在申请“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时已经明确表示其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中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与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是两种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谢文武在申请“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不要求保护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
根据一审法院开庭时进行的勘验,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是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而这个技术方案,谢文武在“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授权审查阶段已经明确表示不是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由于谢文武已经放弃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因此,其在依据“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再将该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这种重新纳入的方式包括指控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时对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变劣。基于以上理由,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上使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海尔通信公司制造、销售及大中电器公司销售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上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不构成对谢文武所享有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由于谢文武已经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对一审判决中的其他问题没有异议,因此,本院亦认可一审法院对于其他问题的认定。
谢文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谢文武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谢文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