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谢燕益起诉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个人商标申请行政行为,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谢燕益想以个人名义注册服务商标“天下为公”,结果商标局不受理。商标局要求他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或其他的单位证明。那么到底谁是谁非呢?
谢燕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和国务院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具体来说,《商标法》第四条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店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是,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而商标局的法律依据则是商标局自己制定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而谢燕益则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且属于行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那么谢燕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看看商标局的《事项》,是否违反了比它更高级别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条例的第十四条,“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此,谢燕益认为,对于自然人就是指身份证,而且商标局以前一直也是这样操作的。而商标局在《事项》出台之后,则增加了要求提供自然人从事商品和服务活动的其他证明。
单单从字面上看,两种理解都是说的通的。因为,在一般民事活动中,自然人的身份可以理解为身份证所证明的事项。这就是谢燕益的说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则可能需要其他的证明身份的文件。例如,谢燕益在从事律师业务时,就需要出示证明其律师身份的律师证。因此,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商标局要求其提供从事商事活动的身份证明,也是无可厚非的。
另外,《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了的是“应当提交”,显然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只要提交”的充分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商标局做出其他形式上的具体规定,并不违法。
具体来说,商标局的规定实际上是体现了商标法的隐含规定,而不像谢燕益律师说到那样,是隐形的行政许可。
商标法第四条已经对于自然人注册商标的目的进行了限定。此外,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所以,商标局在新商标法实施5年之后出台的《事项》,实际上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的。而且其出台的背景正是自然人以注册商标转让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申请,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过程的大量积压。而越来越多的商标抢注行为,则是这一规定重点打击的对象。
至于《事项》这一规定可能具有的形式上和实体上的瑕疵,应该不会成为法院将《事项》无效的理由。虽然律师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有胜诉的先例,但这次谢燕益律师恐怕只能自己出个名了,要赢得诉讼恐怕很难。不过能出个名也不错啊,你说是么?
相关链接:
谢燕益的起诉状
http://txwg2008.blog.163.com/blog/static/321495632007526045730/
谢燕益的庭审发言
http://okokyea.blog.hexun.com/14608115_d.html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122&bm=flfg
延伸阅读
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的新规定及其评价
http://lawyer148.fyfz.cn/blog/lawyer148/index.aspx?blogid=20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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